4)第530章 大改革_1895淘金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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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上下一片哗然的修正宪法案,在这份修正案中,有三个中心思路

  第明确国家权力分治制度,即明确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及政府脑,执掌行政权,而总检索院和最高法院则行使裁判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国会制定法律,总统执行法律,而总检和法院则诠释法律

  第二,明确主要行政脑的权属,从宪法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并为国家唯一最高行政脑,副总统为辅助脑,而国务卿则被明确定性为政府组成部门中的协调事务官,可由总统根据当时国情需要,择一当时负责全国最重要工作事务的政府部长为席部长,称国务卿,仅负责政府组成部门的协调工作,但可以在总统授权下,增加负责除国家特别管理机构外的其他部门的协调管理工作副国务卿则可视国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或设立几名,但如设立,必须为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长兼任

  第三,明确规定总统在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五大最重要事务中的职权,这也是此次三项规定中最受人争议,或者说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可以说通过这五项内容就能使总统的职权得到进一步明晰,但也可认为是对总统职权的大幅加强

  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定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国会中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另外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成为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机构当然按照修正案规定,国会可以在有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的情况下,对总统提起弹劾,另外最高法院可以分别裁定国会或总统在法案的通过或否决中是否违宪,而总检院则可以在国会或总统授权下组织特别检察处对总统或国会议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说虽然对总统职权有所增加,却也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相互制衡作用

  在行政方面,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国家政府的各种工作可以出对国家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委、署、局等机关长须经国会认可,以及其它国家政府高级官员指副部级以上,不过加上了此前不需国会认可的海外总督,这个任命从下届起将也必须通过国会认可但在一些总统有直接管辖权的中低层官员中,总统有权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下不经国会认可即自行任命

  在司法方面,规定总统有权任命国家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国家总检察院检察官,包括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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